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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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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全国售后服务达标认证网    时间:2018-02-24 09:38:56     浏览:200

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过各部门多年努力,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标准化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和满足当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尽快清理现行食品标准,理顺标准体系结构,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注重标准的基础性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提升我国食品标准化的整体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力争于 2005年3月底前,完成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全面清理,基本解决现行食品标准的交叉、重复和矛盾,并完成已备案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清理。

  到 2005年底前,完成《全国食品标准 2004-2005年发展计划》所确定的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食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由目前的23%提高到55%。

  到 2007年底前,参与 6—8项国际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力争承担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通过3年的努力,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定位准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配套,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基本接轨,能适应食品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满足进出口贸易需要,科学、合理的食品标准体系。

  加强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使食品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食品流通领域标准化工作,使绝大部分食品流通企业实现标准化管理。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全面清理现行食品标准,解决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组织开展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清理,通过清理,解决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定位不合理的问题,使食品标准体系结构合理,各类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水平普遍提高;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矛盾,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一律取消备案,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低于相应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问题,研究强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具体措施,以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

  (二)突出重点,调整标准体系结构。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在吸收国家“十五”标准专项研究成果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调整食品标准体系结构。今后,食品卫生标准的技术要求主要涉及农兽药残留限量、有害重金属限量、有害微生物和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等方面要求;食品卫生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标准,原则上分类制定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以进一步提高通用性,便于其他标准引用;具体产品标准原则上不再单独制定卫生指标,所涉及的卫生要求引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

  (三)加快食品标准的制修订,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满足市场需求。发布《全国食品标准2004—2005年发展计划》,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对《计划》进行分解和落实。启动一批重要标准的修订,今明两年重点安排食品卫生、食品生产安全控制、重要产品等约400项标准的修订工作;安排约 200项急需标准的制定计划,重点补充完善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有害重金属元素、有害微生物限量和检验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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