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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食品安全的九大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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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全国售后服务达标认证网    时间:2018-02-24 09:39:04     浏览:200

接连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深切关注,也促使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关系国家公共安全的问题。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本报特刊出中国社科院“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法律演进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晚、问题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应当把从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九大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战略目标。

  一、建立并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已大大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1.《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

  《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隘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

  2.《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已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

  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与《食品卫生法》比起来,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

  与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4.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5000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

  5.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建议方法有二:一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做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二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

  二、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这样就造成了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创造了借口。

  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起到协调作用。但由于管理构架、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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